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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法考博真题如何聚焦消费者权益?

在经济法考博真题中,“消费者”相关议题始终是核心考点,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基础、制度完善、实践困境及与市场规制、竞争政策的协同等多个维度,以下从消费者主体界定、权利体系构建、经营者义务履行、法律实施机制及前沿问题探讨五个方面展开分析,并结合制度实践与理论争议探讨其深化路径。

经济法考博真题如何聚焦消费者权益?-图1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与主体扩张

传统理论中,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,但随着数字经济、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发展,消费者主体范围面临扩张需求:

  1. 组织消费者的争议:传统观点将消费者限于自然人,但中小企业、个体工商户等“组织消费者”为生产经营需要购买商品时,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(以下简称《消法》)存在争议,多数学者认为,应通过“目的标准”而非“主体类型”界定,即若购买者非以直接生产经营为目的,而是转售或用于生产资料,则不视为消费者;反之,若小型组织为维持基本运营(如购买办公用品)而消费,可类推适用《消法》中的惩罚性赔偿等倾斜保护制度。
  2. 数据消费者的特殊性:在平台经济中,用户通过“免费”模式接受服务,实则以其数据、隐私作为对价,此类“数据消费者”是否属于传统消费者,学界存在分歧,有观点主张,数据消费者虽未支付对价,但其消费行为仍满足“生活需要”的本质,应纳入消费者范畴,强化平台的数据告知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。

消费者主体界定比较
| 界定标准 | 传统观点 | 扩张观点 |
|--------------------|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|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|
| 主体范围 | 自然人 | 自然人+小型组织(非生产经营目的) |
| 消费目的 | 生活消费需要 | 生活消费+非生产经营性组织消费 |

消费者权利体系的现代化发展

《消法》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,但面对新型消费场景,权利体系需动态完善:

  1.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独立化:原《消法》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“人格尊严”范畴,2025年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实施后,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的知情、决定、删除等权利需与《消法》协同,平台不得通过默认勾选、强制捆绑等方式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,违反者需承担“退一赔三”的民事责任。
  2. 公平交易权的内涵延伸:在算法推荐、大数据杀熟场景下,经营者利用技术优势实施价格歧视,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,需明确“算法透明度”义务,要求平台向消费者解释定价逻辑,允许消费者选择非个性化推荐服务。
  3. 环境友好权的兴起:随着绿色消费理念普及,部分学者主张增设“环境友好权”,即消费者对商品环保属性(如可降解材料、低碳足迹)的知情权与选择权,经营者需通过标签、认证等方式披露环保信息,虚假宣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。

经营者义务的强化与类型化

经营者义务是消费者权利实现的保障,当前制度完善需聚焦以下方面:

经济法考博真题如何聚焦消费者权益?-图2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  1. 信息披露义务的精准化:传统信息披露要求“真实、准确、完整”,但在直播带货、社区团购等场景中,信息呈现具有瞬时性、碎片化特征,需区分“核心信息”(如商品质量、价格、售后服务)与“一般信息”,前者需以显著方式持续公示,后者可通过弹窗、链接等方式补充披露,但不得隐瞒或误导。
  2. 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张:除商品质量、服务安全外,经营者需对新型风险承担预防义务,网络平台需建立“消费者风险预警机制”,对高风险商品(如预付卡、虚拟货币)设置冷静期,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,否则需承担连带责任。
  3. 禁止格式条款的细化:针对“大数据杀熟”“默认勾选”等新型不公平格式条款,应采用“列举+概括”方式明确禁止情形,并引入“格式条款第三方评估制度”,由消费者协会或独立机构对平台条款的公平性进行审查。

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机制优化

  1. 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:当前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“社会影响重大”条件,门槛较高,可借鉴环境公益诉讼经验,放宽起诉条件,允许省级以上消协就“新型消费侵权”(如算法歧视、数据滥用)提起公益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经营者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,并设立专项赔偿基金。
  2.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扩张:原《消法》规定“退一赔三”的惩罚性赔偿,但适用范围限于“欺诈行为”,对于“重大过失”(如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销售)或“恶意侵权”(如故意收集消费者敏感数据并转卖),可考虑引入“惩罚性赔偿倍数浮动制”,根据经营者主观恶性、侵权后果等因素,提高赔偿倍数至5-10倍。
  3.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:针对小额、高频消费纠纷,需推广“在线调解+仲裁”模式,建立全国统一的消费纠纷在线解决平台(ODR),实现投诉、调解、仲裁、执行的全流程数字化,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。

前沿问题:消费者权益与市场规制的协同

  1. 消费者福利与反垄断政策的衔接:平台经济中,“二选一”“自我优待”等行为可能限制竞争,但需评估其对消费者福利的实际影响,平台要求商家“独家合作”虽可能减少选择,但若能通过规模效应降低商品价格,则需在反垄断审查中引入“消费者福利标准”,优先维护消费者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。
  2. 跨境消费中的法律冲突:跨境电商、海外代购等场景下,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法律适用、管辖权、域外执行等问题,可通过国际条约(如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)协调各国消费者保护标准,建立“跨境消费纠纷绿色通道”,允许消费者在本国法院起诉境外经营者,并承认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。

相关问答FAQs

Q1:直播带货中,主播对商品性能的虚假宣传,消费者应向谁主张赔偿?
A:根据《电子商务法》及《消法》,直播带货涉及多方主体责任:若主播与经营者为同一主体,消费者可直接向主播索赔;若主播仅为推广者,需根据其主观过错确定责任:①主播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虚假宣传仍推广的,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;②主播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(如查验商家资质、检测报告),但无法知悉虚假内容的,可减轻或免除责任,消费者仍可向经营者索赔,实践中,消费者可先行向平台投诉,由平台提供主播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,再通过诉讼或调解途径维权。

Q2:大数据“杀熟”是否属于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?如何举证?
A:大数据“杀熟”(即对老用户实施高价歧视)属于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表现。《消法》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,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优势设定不公平交易条件,关于举证责任,根据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原则,消费者需完成以下举证:①证明自身为老用户(如消费记录、会员等级);②证明同一商品或服务对新用户存在更低价格(如截图、录屏);③证明经营者通过算法识别用户身份并实施差异化定价(如平台隐私政策中的数据收集条款、技术专家意见),实践中,消费者可通过公证取证固定证据,或向法院申请调取平台后台数据,以降低举证难度。

经济法考博真题如何聚焦消费者权益?-图3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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